第六章 1997年的Windows 98——“借用”创意是错误的?
作者: 〔英〕张夏准(Ha Joon Chang)/著 严荣/译 2010-04-12 11:52:00 来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我知道香港人像韩国人一样善于盗版,但盗版品怎么会先于真品出现呢?有人发明了一部时间机器?即便在香港,这也不可能。一定是有人把微软实验室里正在进行最后一道工序的原版Windows 98偷出来然后迅速刻录了一份盗版软件。
“在天才的火焰上添加利益的燃料”
许多非洲国家正在遭受艾滋病之苦。不幸的是,治疗艾滋病的药物非常昂贵,每人每年需要1万~1.2万美元。这是非洲最富有国家人均年收入的3~4倍。因而,可以理解为什么一些非洲国家一直从印度和泰国进口“模仿”药,“模仿”药只需300~500美元,只有“真”药的2%~5%。
虽然非洲国家有关艾滋病药物的行为是合法的,但41家制药企业还是联合起来,决定把南非政府作为一个靶子,在2001年将其告到法院。
在有关艾滋病药物的争论中,制药公司认为没有专利就不会有更多的新药——如果每个人可以“剽窃”到它们的发明,它们就没有理由去投资于新药的研发。亚伯拉罕?林肯——唯一注册过专利的美国总统——曾这样说过:“专利是在天才的火焰上添加利益的燃料。”国际制药厂协会联盟(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s)的总干事哈维?巴尔(Harvey Bale)也认为“没有(知识产权),私有企业将不会把数以亿计的美元投资在艾滋病及其他传染性和非传染性疾病的疫苗研发上”。因而制药企业认为,那些批评专利制度(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人正在威胁到今后新创意(不仅仅是药物)的产生,破坏资本主义制度的生产力。
这种论证好像很有道理,但只是半真半假的说法。
而且我们不要忘了只有在一些产业中专利才是重要的——比如制药及化工业、软件、娱乐业等行业,这些行业中的产品复制比较容易。在其他行业,复制一种新技术并不容易,即使没有专利法律,一项发明也会自动地给发明者带来暂时的技术垄断。
即便在那些很容易复制因而需要专利(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产业,我们也应该在专利持有人(以及版权和商标的持有人)的利益和社会其他人的利益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一个显然的问题是,根据定义,专利创造了垄断,这将会把成本强加在社会其他人身上。比如,专利持有人可以利用技术垄断去剥削消费者,就像一些人认为微软正在做的事一样。
垄断所产生的低效和“赢者通吃”式的竞争既不是专利体系唯一的,也不是最重要的问题。最有害的影响是它会阻碍知识流向技术落后的国家,而这些国家需要更好的技术来发展经济。经济发展完全依靠吸收先进的外国技术,任何使其更加困难的事——无论是专利制度还是先进技术出口的禁令——都对经济发展不利。就是这么简单。过去,伪善的富国非常清楚这一点,因而它们现在全力阻止穷国获取先进技术。
约翰?劳与第一次技术军备竞赛
就像水从高处流向低处,知识也总是从丰裕之处流向稀缺地。那些更好地吸收流入知识的国家在追赶经济更先进国家的道路上总是更成功。另一方面,那些更好地控制核心知识外流的国家在维持技术领先上总会更长久些。试图获得外国先进知识的落后国家与试图阻止技术外流的先进国家之间的技术“军备竞赛”总是经济发展博弈的核心问题。
在18世纪,由于现代工业技术的出现使技术军备竞赛出现了新的形式,这是因为现代工业技术能比传统技术带来更高的生产率增长。这次新技术竞赛的领先者是英国。
这一次新的技术军备竞赛由约翰?劳(John Law,1671~1729年)全面发动。他是传奇的苏格兰财政家和经济学家,他甚至担任过一年的法国财政部长。
约翰?劳现在主要被看做在金融上投机取巧制造了密西西比泡沫的人,实际上他对经济学的理解远远超出了金融业务。他认识到技术对建立强大经济的重要性。当他在扩张银行业务并制造密西西比泡沫时,他也从英国招募了数百名技术工人以提升法国的技术。
那时,招募有技术的工人是获得先进技术的重要途径。工人的所知所能对于企业的生产力意义重大。而且,他们的重要性在早期更加突出,因为他们自己就体现了许多技术。那时的机器还非常原始,所以生产力极度依赖于操作机器的技术工人。那时对工业运行的科学原理了解甚少,所以技术细则和操作方法无法以通用的方式记录下来。
随着时间的推移,机器变得更加复杂,而且技术含量更高。这意味着获得关键的机械与招募技术工人一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英国在1750年引入了一项新的法案,禁止出口毛纺业和丝绸业的“工具和用具”(tools and utensils)。这项禁令随后扩大和强化到包括棉纺业和亚麻业。1785年所引入的《工具法案》(Tools Act)禁止许多类型机械的出口。
通过招募计划、机器走私和工业间谍等手段,技术军备竞赛在整个18世纪都在激烈地进行着。但是到了该世纪末,随着“非实体”(disembodied)的知识——也就是说,知识可以从工人和机器中分离出来——变得愈加重要,竞赛的本质发生了根本性地改变。
与体现在技术工人或真实机器上的知识相比,非实体的知识更难保护。一旦一个创意用通用的科学和工程语言写下来了,要复制它就非常简单。随着非实体的知识变得日益重要,保护创意本身比保护工人或机器更为重要。结果,英国有关禁止技术工人移民的法律在1825年被废除,而有关机器出口的禁令也在1842年被终止。相应的,专利法成为管理创意流动的重要手段。
第一个专利制度出现于1474年的威尼斯,它授予“新艺术和机器”的发明者10年特权。专利制度也被16世纪德国的一些州和17世纪的英国偶尔使用过。自那以后,随着非实体知识越来越重要,专利制度在18世纪末被许多国家采用,法国在1791年、美国在1793年、奥地利在1794年分别开始设立各自的专利法。在法国专利法出台后的半个世纪内,大多数现在的富国都设立了各自的专利法律。19世纪的后半叶,大多数现在的富国都采纳了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比如版权法(最早是英国于1709年引入)和商标法(最早是英国于1862年引入)。不久,出现了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议,如关于专利和商标的《巴黎公约》(1883年)和关于版权的《伯尔尼公约》(1886年)。但是,这些国际协议并没有终结“非法”手段在技术军备竞赛中的使用。
律师介入
1905年被称为是现代物理学的“奇迹年”。在这一年,阿尔伯特?爱因斯坦发表了三篇改变物理学进程的论文。很有趣的是,当时爱因斯坦并不是一名物理学教授,而是瑞士专利事务所一名小小的专利办事员,这也是他得到的第一份工作。
如果爱因斯坦是一名化学家而不是物理学家,他的第一份工作就不可能是在瑞士专利事务所。因为,在1907年之前瑞士还没有对化学上的发明授予专利。
直到1907年德国威胁实施贸易制裁时,瑞士才决定将专利保护延伸到化学方面的发明。
瑞士并不是当时没有专利法的唯一国家。荷兰在1869年事实上废除了它1817年的专利法,之后直到1912年才重新引入。荷兰废除专利法并没有受到前面提到过的反专利运动的影响——它只是认识到专利人为地创造了垄断,因而与其自由贸易原则相违背。
瑞士和荷兰可能是比较极端的例子。但是在整个19世纪,当今富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保护外国的知识产权都非常糟糕。其中部分原因在于早期的专利法在确认专利原产地时一般都不严谨。但是,缺乏对外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通常也是故意的。包括英国、荷兰、奥地利、法国和美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明确允许对进口的发明申请专利。当皮特?杜兰特(Peter Durand)于1810年利用法国人尼古拉斯?阿培尔(Nicolas Appert)的发明在英国获得一项罐头技术的专利时,申请书上清楚地写着这是“某个外国人传授给我的发明”,这之后成了根据外国人的发明获得专利所使用的通用条款。
然而,该法律低估了德国人的聪明——德国企业用一些迂回的策略解决了问题。比如,它们把说明原产国的标识放在包裹上而不是单件商品上,一旦除去包裹,消费者就不能识别产品的原产国了。
版权也经常被侵犯。虽然美国现在非常热衷于版权保护,但在1790年的版权法中却拒绝保护外国人的版权。它在1891年才签署国际版权协议(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当时,美国是版权材料的净进口国,因而享受到了保护美国读者的利益。在20世纪(直到1988年),美国也没有认可在外国印刷的材料的版权。
历史事实很清楚地表明,冒牌商品不是现代亚洲的发明。当富国在知识方面处于落后地位时,这些国家都乐意侵犯其他人的专利、商标和版权。
尽管有这样一段历史,伪善的富国现在正通过TRIPS协议和一系列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强迫发展中国家以史无前例的强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使米老鼠更长寿
1998年,美国《版权保护期延长法》(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将版权的保护期从“作者的寿命加50年,或者法人作者的作品为75年”(1976年的规定)延长到“作者的寿命加70年,或法人作者的作品为95年”。从历史上说,这是自1790年版权法颁布以来,版权保护期限最不可思议的一次延长;版权法(1790年)最初规定的保护期限仅为14年(可延长另一个14年)。
1998年的这部法律被贬称为《米老鼠保护法》,因为那年迪斯尼正期待着米老鼠的75周年生日,米老鼠这一动画人物产生于1928年的动画片《蒸汽船威利》(Steamboat Willie),迪斯尼为此带头游说延长保护期。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它能溯及既往(retrospectively)。大家都能明白,延长现有作品的保护期绝不会创造新知识。
密封的无皮三明治和姜黄
知识产权法律背后的基本假设是,允许保护的新创意是值得保护的。这就是为什么所有类似的法律都要求创意具有原创性(技术术语是“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在抽象含义上这是无可置疑的,但在实践中却很困难,至少可能因为投资者的游说而降低原创性的标准。
自1980年代以来,专利的原创性标准在美国已有显著降低。在一本关于美国专利制度现状的书中,亚当?贾夫(Adam Jaffe)和乔希?勒纳(Josh Lerner)两位教授指出,已有太多专利授予给一些非常显而易见的东西。比如,亚马逊公司(Amazoncom)的网上购物“点击”(one click),司马克食品公司(Smuckers)的“密封的无皮三明治”(sealed crustless sandwiches),以及甚至像“面包变新鲜的方法”(实质上是烤旧的面包)或“在一个秋千上摇摆的方法”(显然是由一位五岁小孩“发明”的)这样的专利。虽然这些事例比较荒诞,但它们反映了一种普遍的趋势,“对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检验已经很难操作,而这两个标准本来是用于确定授予垄断权的专利是否真正具有原创性”。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贾夫和勒纳所说的“专利爆炸”。
但是其他国家为什么要关心美国是否许可愚蠢的专利呢?它们的确应该关心,因为新的美国体系已经鼓励了“偷窃”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一些已熟知却没有合法保护的知识,因为这些国家在很长时间里对这些知识太熟悉了以至于疏于保护。这就是对“传统知识”的盗窃。最好的事例是1995年将姜黄(turmeric)的医药使用专利授予给两位密西西比大学的印度裔研究人员。姜黄具有使伤口愈合的功能,这在印度是数千年来一直知晓的。
尽管这些事例富有震撼性,但降低原创性标准所造成的后果还不是最近知识产权制度失衡的最大问题。最严重的是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技术创新的障碍,而不是激励。
连锁专利的暴政
伊萨克?牛顿爵士曾说过这样一句名言:“如果说我看得比别人更远些,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他意指创意是以累积的方式发展的。在早期有关专利的争论中,一些人用这句话作为反对专利的论点——当新的创意来自于许多人的智识贡献时,怎么能说推动了“最后一步”产生出发明的人应该获得所有荣耀以及利润呢?
问题来自于专利制度的本质。创意是产生新创意的最重要投入品。但是如果其他人拥有了你发展自己的新创意所需要的创意,如果没有付费你就不能使用它们,这就使新创意的产生变得昂贵了。而且更糟糕的是,你还可能冒着被竞争对手起诉的危险——说你侵犯了他们的专利,因为他们拥有与你的创意密切相关的专利。这类诉讼不仅浪费你的时间,还会使你无法进一步发展争论中的技术。在这种意义上,专利成为技术发展的障碍,而不是激励。
事实上,在美国的缝纫机(19世纪中期)、飞机(20世纪初)和半导体(20世纪中期)等产业领域,专利侵权诉讼一直是技术进步的主要障碍。缝纫机产业(胜家及其他几家企业)用一种非常明智的方式解决了这个问题——采用“专利库”(a patent pool),涉及交叉专利的公司相互许可所有相关的专利。在飞机产业(怀特兄弟公司对格伦?寇蒂斯公司)和半导体产业(德州仪器公司对仙童公司)中,相关企业就没能达成妥协,所以美国政府介入,强制性地设立了专利库。没有政府强制设立的专利库,这些产业无法取得今天的技术进步。
但问题依然存在。由个别科学家在实验室里推进某项技术的时代已经过去了。现在你需要许多律师去磋商解决连锁专利的危险问题。除非我们找到一种解决连锁专利问题的办法,否则专利制度就真的成了技术进步的主要障碍,而不是激励。
苛刻的规则与发展中国家
知识产权制度最近的变化是加剧了成本,减少了收益。降低原创性标准以及延长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意味着我们事实上得为每项专利支付更多的钱,而它们的质量却比以往更低。
但是坦率地说,最大的问题在于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使经济发展变得更加困难。当富国掌握了97%的专利和绝大多数版权及商标时,强化知识产权持有者的权利意味着,发展中国家获得知识的成本变得越来越昂贵。
这还不是全部。如果遵循TRIPS协议,每个发展中国家需要耗费巨资来建立并执行一种新的知识产权体系。该体系自身无法运行,执行版权和商标的有关规定都需要很多检查员,专利事务所需要科学家和工程师来处理专利申请,而法院需要律师协助处理纠纷。培养和雇用这些人员都需要耗费金钱。在一个只有有限资源的世界里,培养更多的专利律师或雇用更多的检查员以减少盗版光碟的数量,意味着培养更少的医生和教师,雇用更少的护士或警察。显然,这些专业人才是发展中国家更加需要的。
取得恰当的平衡
所以,真正的问题不在于抽象地讨论知识产权保护是好是坏,而在于如何获得一种平衡,一方面需要鼓励人们去创造新知识,另一方面也需要确保垄断带来的成本不会超过新知识所带来的收益。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需要降低现在实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通过缩短保护期限,提高原创性标准以及更加容易地实行强制性许可和平行进口的方式实现。
如果更弱的保护导致对潜在发明者的激励不足,公共部门可以介入。可以由公共机构直接完成研究——国家的(比如美国的国家卫生研究院)或国际的(比如培育出许多水稻种子倡导“绿色革命”的国际水稻研究所)。
总之,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应该以这样一种方式进行改革,通过允许发展中国家以一种合理的成本获得新的技术知识,帮助它们成为更富生产力的国家。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我们不仅应该使发展中国家更容易地获得技术,还应该帮助它们发展使用和开发具有更高生产力水平的技术的能力。